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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批转临夏州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预案的停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州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向州政府提出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建议,由州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停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州政府秘书处批转的《临夏州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粮食有效供应和价格平稳,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临夏州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夏州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即临夏州范围内由于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及其他因素引起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粮食供不应求、粮价异常波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三条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州、县(市)粮食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粮油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进行市场价格监测,每季度举行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告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全国和全省粮油信息网等其它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全省及国际市场粮油信息。

  第四条 预警报告。建立粮油市场预警报告制度,预警分为三级。当面粉、大米、小麦、玉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周边市场和主产区出现异常情况时,州、县(市)粮食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大监测力度,启动建立信息日报告制度,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做出市场价格信息分析预警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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