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黔建节能通〔2008〕419号)
各市(地、州)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情况,将作为今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之一。
二、从2008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民用工程和在售楼盘必须在施工、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张贴本工程的建筑节能信息。
三、从2008年8月1日起,所有的商品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须载明建筑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当建筑节能设计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