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职业教育扶持力度。一是拓宽民办职业院校的融资渠道。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民办职业院校贷款贴息,支持民办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加快发展。二是保障职业院校发展用地。民办职业院校建设用地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由政府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三是建立民办职业教育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每年从民办院校年度学费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化解办学风险。四是建立职业院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完善赔偿办法。五是建立职业院校维稳防控体系。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优化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在规模2000人以上的职业院校设立警务室。六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职业院校进行检查,不得对职业院校交叉检查、重复检查。除涉及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和专门案件等情况外,同一行政部门对同一院校的年度常规性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业院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九)理顺职业教育培训体制。发挥我市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培训平台,构建职业培训新体系,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从2008年起,凡是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实用技术学习、新职工上岗、下岗转岗工人就业、职业院校学生等级技能等职业培训,统一纳入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对各职业院校培训资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方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按规定足额发放到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
(二十)大力为本地企业推介人才。针对我市当前光伏、化工、新材料、旅游、机械加工等实用型人才紧缺状况,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经贸、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招聘服务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广泛联系引进省内外相关专业职业院校生源来新余就业,并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直接推介和服务于工业园区各企业。协调市内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推介工作,为企业用工和市内外毕业生就业搭建服务平台。
(二十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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