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定。
(三)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进一步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省对下结算补助制度,以解决市县当年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省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审计厅要依法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省财政厅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