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停止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3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 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