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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25.对新晋级为国家4A级、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26.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教育卫生事业

  27.对经批准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各类学校(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免收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28.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29.对新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30.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一)服务外包业

  31.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

  3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33.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给予差额部分补贴。

  34.商务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娱乐及体育业

  35.对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及体育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十三)动漫产业

  36.对新设立的动漫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37.对入驻本市动漫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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