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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13.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4.对投资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或“农加超”,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5.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16.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17.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县区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配送中心5万元、乡镇“农家店”1万元、村“农家店”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会展业

  18.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19.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0000㎡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

  20.对围绕本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的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影响力等情况,给予主办单位一定的补贴。

  上述两项具体补贴数额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21.对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2.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23.对新晋级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八)旅游业

  24.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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