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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对当前现代服务业急需发展的领域,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金融业

  5.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6.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7.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总部经济

  8.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9.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

  (三)中介服务业

  10.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其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1.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设施新增和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补贴:1亿元-2亿元的,给予1%补贴;2亿元-3亿元的,给予2%补贴;3亿元以上的,给予3%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12.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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