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
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
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