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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3.矿井安全专篇审批。按照《重庆煤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83号)要求办理。

  4.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按照《重庆市煤炭整合办公室关于简化整合煤矿工商登记材料的通知》(渝煤整合办〔2008〕30号)要求办理。

  5.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中介服务机构会议,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调整充实技术力量服务于煤矿整合工作,加快整合煤矿采矿登记、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等资料编制速度。

  6.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按照倒排工期的时间进度和业务工作办理时限,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整合审批工作。

  (二)明确有关业务工作办理时限。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符合办理要求的整合煤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办理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相应审批业务办理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查整合煤矿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登记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意见书,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不符合相应审批办理要求的,要说明原因。

  2.煤监机构。煤矿安全专篇设计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颁发(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相应审批业务办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符合办理要求的整合煤矿立项或设计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颁发(变更)符合办理要求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相应审批业务办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查整合煤矿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市经委审批。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局或相关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在受理整合后存续的煤矿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新建矿山和已建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的,其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含编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所需费用,可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垫支,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确认,待采矿权出让后,从市级地质矿产勘查周转金中支付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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