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要求报送资料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整合煤矿,市煤矿整合办要通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生产。2008年年底前未完成资源资产整合有关工作的煤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规定,依法实施关闭。
四、工作措施
(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1.采矿权属办理。
(1)凡已列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的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矿井和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其采矿权出让计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其余矿井由煤矿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采矿登记调查意见书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已做部分前期工作或正在建设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和新建矿井,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2)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经委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新建和技改扩能煤矿办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11)的规定,继续完善相关手续。
(3)采矿权登记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煤炭矿山资源资产整合中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59号)要求办理。
(4)整合煤矿占用资源储量应以333及以上类型的资源储量为依据。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的地区,专业机构可根据煤矿开采边界揭露煤层的情况按规范的要求有限外推,圈定333及以上资源储量范围,编制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和占用资源储量报告;市地质矿业协会对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报告编制依据等内容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专业机构和整合煤矿应共同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矿井立项和设计审批。按照《重庆市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通知》(渝经煤管〔2008〕83号)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