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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五)2008年11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符合出让要求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以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采矿权有关资料;市国土房管局对已建矿山新增资源的采矿权按“采矿权出让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的方式有偿出让,新建矿井采矿权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上报了符合相应许可或审批要求资料的煤矿企业,在缴纳有关规费后领取采矿权许可证;符合有关要求的煤矿企业(矿井)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矿井、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工作。

  (六)市煤矿整合办从2009年起,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全市488户整合煤矿企业控制指标落实情况,整合煤矿企业(含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整合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规划的各类整合矿井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查等审查批准(或备案)情况和采矿权登记情况。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规划的各类整合矿井项目立项、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批准情况。

  4.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煤矿关闭实施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把煤矿整合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实;切实加强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监督指导,为煤矿整合工作把好关、服好务。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体推进、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件、上报一件。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煤矿整合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市煤矿整合办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督促和协调,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和市煤矿整合办成员单位每月向市煤矿整合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煤矿整合办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督促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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