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源的合理调度,启动应急(备用)饮用水源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部门: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市环保局的意见,督促供水公司、自来水公司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加密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监测和报告。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火灾灭火和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污染事故对饮用水源地可能发生鱼类中毒现象的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交通部门:指导公路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协助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的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应急(备用)饮用水及建设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供水公司:负责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市区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负责处理排污单位;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改路供水方案,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其他责任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共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五、处置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