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不含30 人,下同),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四、应急处置
(一) 应急处置指挥部
为确保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环保局、安监局主要领导为副总指挥,市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消防支队、供水公司等部门及相关县区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组、环境污染处置组和应急(备用)饮用水源供水处置组。
职责: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二)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调查、监测情况,指挥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污染区域警戒、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协调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组织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负责向省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调落实上级指示;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情况的信息;建立健全我市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数据库,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做好事件的调查上报和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