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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120号)、《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政办[2006]127号)精神,特制定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相关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应对市区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城市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或潜在危害的环境安全事故;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发生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

  (三)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引水灌溉沿线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四)其它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

  三、等级划分

  根据对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一)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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