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莆田飞燕实业开发总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莆田飞燕实业开发总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政土〔2008〕128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莆田飞燕实业开发总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91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莆田飞燕实业开发总公司位于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荔国用(1994)字第060474号)转让给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面积13333.33平方米。
  二、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土地用途为饲料厂、饲养场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