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琼府办〔2008〕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建立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
今年以来,我省CPI在上年逐月上涨的基础上快速上扬,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已给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建立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联动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结合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本地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逐步形成上述三种补贴水平自然调整的机制。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
鉴于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暂用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建立联动机制的启动数据,待条件成熟后,换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各市、县政府要在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县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所需经费缺口(指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基础上扩大调查所需的经费,下同)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海口、文昌、琼中所需经费缺口和其他市、县所需经费经市、县财政审核后,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为:连续3个月,每月CPI上升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联动机制;CPI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机制运行。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