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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法》落到实处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和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主动增强与人大的工作联系,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1.接受监督有计划。各级政府在年初工作部署时,要针对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年度监督工作要点、重点考虑,认真研究,将人大监督的内容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安排,使接受监督工作有计划地进行。

  2.参加例会有准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三会”来行使,即人代会、常委会例会和主任会议。各级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一定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充分作好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时,政府有关领导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落实意见有效果。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实施监督,提出审议意见及相应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各级各部门要虚心接受,积极纠正,合理地采纳,努力改进,不折不扣地将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反馈落实情况,取得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加强与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促进工作协调运转

  1.建立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统一思想,取得共识,促进工作协调开展。

  2.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信息交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时,要邀请人大的同志提前介入。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主动报送有关材料。政府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及人事任免等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主动及时报送。通过加强联系沟通,促进工作的协调运转,促进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

  (三)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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