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监督法》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
《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动性,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