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减少审批环节。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3 项行政审批项目,不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办理。
17.简约发票管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当天核发《发票领购簿》并发售发票;延续领购发票且不超过核定种类、数量的,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集中受理,一站办结。纳税人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只要提供的资料齐全并依法缴纳税款、发票工本费的,受理即办。除冠名发票印制外,取消其它各类发票领购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18.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给予有针对性的激励(或限制)措施,鼓励和引导诚实守信纳税行为。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开设“绿色通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19.减轻检查负担。实行国税、地税联合检查,落实稽查准入制度,避免多头进户,多次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开展评估型预告稽查、高效型电子稽查、廉政型调帐稽查、教育型约谈稽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对新开办的企业,开办初期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入户检查。
20.取消审批事项。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 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21.建立“党(团)员服务小组”。每个基层征管单位选派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党员、团员组成党(团)员服务小组,在纳税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协助引导和带领纳税人到每个窗口办理办税事宜;平时对个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热点、难题问题,单独进行分类辅导、帮助,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个体从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社区设立纳税服务站,向社区内老弱病残下岗经商人员、军烈属和其他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代办涉税事宜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