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08年6月23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城区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230元。此标准适用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含托管区域)。
二、此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对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应根据省、市现行政策法规重新据实计算,既不计算虚拟收入,也不计算虚拟支出,严格控制新纳入人数,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
三、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同时取消当前执行的因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等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的各种补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