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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邀请公民旁听制度。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黄石市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办公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并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采取简便、节俭的形式召开,使用电子会务系统,一般不印发纸质会议材料。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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