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供电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供电企业应明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供电企业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供电工程建设,保证按时用电。
开发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用电申请资料;临时用电时间,正式用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在办理临时用电前交纳不低于30%的工程费用,在办理正式用电前三个月交纳不低于40%的工程费用,竣工验收送电前交纳剩余部分的供电工程费用等基本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交纳供电工程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工程施工工作。
第八条 供电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费由各市(地)电力公司收取,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单独记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地)与市(地)之间不得串用。使用时由市(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下拨供电工程费。省电力公司可按供电工程费总额0.5%-1%的比例提取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电力公司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另行制定。省电力公司应完善专项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工程费的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第九条 供电工程招标管理
供电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统一规定。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商省物价局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县(市)级城市供电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工程,报省物价局审定,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