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经字〔2008〕119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 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 供电基本容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