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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我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我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的通知


  为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全国港口现状,为港口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交通部决定在国家统计局的支持下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以下简称港口普查),并以《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124号)正式下达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我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港口普查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
  二、普查对象
  本次港口普查对象包括法定的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港口经营人和船厂,港口管理部门及使用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的涉港管理部门。
  三、普查内容
  (一)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口经营人情况。
  (二)港口、港区自然地理位置、占陆地和水域面积、岸线使用情况。
  (三)港口码头泊位、库场、航道、锚地、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疏港公路等基础设施情况。
  (四)港口装卸机械、港务船舶等设备情况
  (五)港口生产和能源消费情况。
  四、普查标准时间
  公港口基础设施、设备及港口经营人、管理单位现状的调查时点为2008年6月30日日。
  港口吞吐量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港口生产能源消费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五、组织方式
  根据交通部的要求,本次港口普查由省交通厅商省统计局成立“贵州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一),负责领导组织开展我省港口普查工作,“贵州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见附件二)。办公室设在交通厅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全省港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地)交通局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实施机构。
  六、实施要求
  (一)本次港口普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综合计划处牵头组织协调,省航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地)港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市(州、地)行政区划范围内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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