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5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绥政函[2007]66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征收(其中含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35元),具体规定仍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3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