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4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07]59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