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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勃利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勃利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5号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勃利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勃政函[2007]69号)收悉。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其中含集中供热配套费15元)征收。其它具体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勃利县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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