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强化领导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职能部门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共同抓。(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36、构建服务及监督平台。健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及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等行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通过部门业务系统和政府网站,建成州与省和县市三级联网的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政府采购、政务公开等实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州纪委、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法制办、州国家保密局,各县市政府)
37、完善评议评价及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以便民便商为重点,“两提高、两满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让企业满意和群众满意)为目标的评价体系,结合政务环境评议,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生产经营者,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价,评议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部门的工作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州委、州政府作出检查;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牵头单位:州纠风办、州优化办、州工商联;责任单位: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人事局)
38、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人事局;责任单位:州优化办、州纠风办)
39、建立联席会议制。州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部署有关工作,交流和通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州优化办;责任单位: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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