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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2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落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综合招标投、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国有产权出让等“四项制度”,建设阳光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和消费者、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保护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文体局、州综合招投标办、州招投标中心)

  24、规范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涉企检查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切实减少检查频次。除涉及公共安全、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外,其他检查都必须事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申领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到企业进行检查,须出示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表明身份,并向企业说明检查的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负责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部署的统一清查行动或追捕重特大案件查缉犯罪嫌疑人、重大逃犯行动外,对私人住宅及外来客商入住的宾馆、饭店的房间,无确凿的违法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检查、搜查。对经过我州境内的各种车辆,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在实施检查时,要文明执法,对其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州纪委、州监察局、州纠风办;责任单位: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25、实行首次改正和重大处罚备案制。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先行改正,并提供政策法律指导帮助整改,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因未提供政策法律指导而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给予处罚;对企业一般违法行为,要从教育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从轻或减轻处罚。执法部门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查封账目和查封、扣押、没收财物等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要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听证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牵头单位:州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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