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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20、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房地产、环境评价、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安全生产评价、税务代理、会计、法律服务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不准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择公正诚信、力量雄厚的中介机构到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机构服务区执业,打破行业垄断,实现行政审批与中介机构配套服务。各类行业协会吸收会员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入会。对那些仍然依托行政管理部门,变相强制进行服务和收费的中介机构、协会、学会等,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州工商局、州民政局、州监察局、州工商联、各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有监管职能的各主管部门)

  21、健全完善州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和定期与民营企业主对话制度。对重点项目和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预期创税大户以及产业链长、安排就业多的企业,确定一名州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跟踪服务,定期召开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与民营企业主联系座谈会,及时有效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州工商联、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四、营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

  22、深化企业周边和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重点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项目建设秩序的问题。对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故意伤害、绑架、勒索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投资者,强买强卖、强装强卸、阻扰施工、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打击。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给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借征地、拆迁、补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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