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道及列养乡道由县市公路段实施日常管理养护,养护工程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实施。未纳入公路部门列养的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养护工程在县市公路段的指导下,通过协议或竞争的方式选择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工程合同的履行分别接受县市公路段和乡镇政府的监督。
(三)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公路段要制定农村公路应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发生损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紧急事件时,能够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
(四)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交通、公路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检查、考核小组,加强养护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按月检查,县市按季考核,州半年抽查,确保道路畅通。
四、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一)县市政府要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含财政转移支付),部门专款补助、乡镇村组筹资筹劳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具体包括: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的乡道、村道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省级交通公路部门安排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程专项资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道)等方式筹集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并减免其管理养护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州、县市财政部门对省级交通部门和州、县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管理养护经费,要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实际完成工作量实行计量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州、县市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