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州交通局负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编制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路年度管理养护计划。州公路局负责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对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标准及计量支付实施办法,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县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本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公路段的管理养护工作,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县市公路段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和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组织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市公路段内设农村道路养护股,人员按3-4人配备,从现有公路段机关在编人员中调剂。
(三)县市公路段路政大队及乡镇路政中队(交管站):路政中队是县市公路段派驻乡镇的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按照路政大队下达的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公路巡查,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不受损失,及时发现并制止一般性违法行为,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协助乡镇对农村公路实施养护监管,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要求设置标志设施,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查处制止公路上的违法建筑和非公路标志标牌;对辖区路段公路行道树进行管理。
(四)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工作。
三、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管养分离”、“以钱养事”机制。由县市政府统一领导,在对县市公路段科学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剥离其所属的公路养护公司和工程养护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获取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实行自负盈亏,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