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药品、器械等非货币性资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管理。单独建立接受捐赠物资备查簿,并依据原始单据或中介机构评价入账;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形式及时变现并计入基金收入。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要严格执行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调剂。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时的基金临时周转。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多,致使基金入不敷出。
需动用风险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具体为: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审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核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指定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