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指定用途是暂存除政府资助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外的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专用票据》。接受、收到集体扶持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集体扶持方或捐赠方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上述票据所需的成本费用,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分别计人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包括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以及纳入统筹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等。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包括未纳入统筹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以及门诊家庭账户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新农合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统筹地区按3%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统筹基金中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左右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逐步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具体比例和数量,由统筹地区结合本地风险基金运行状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