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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装订、移交、保管工作。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做好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年度应与基金会计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条 基金预算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基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政府资助资金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办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也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参合缴费。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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