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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鲁财社[2008]18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统一核算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市级统筹。
  统筹地区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管理与监督,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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