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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督办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列为州重点建议、提案,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者领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当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五条 现场办理制度。对重点建议和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到工作现场,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办理工作措施。对州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还应当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有关领导到现场指导办理工作,推动重点建议和提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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