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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七)复文应当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八)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或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第十七条 审核。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科室起草后,先送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建议或者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者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者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复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 复文的寄送。

  (一)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文寄送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对代表或者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者提案,复文应当标明领衔代表或者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者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代表和提案者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提案复文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

  (四) 州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州人大常委会;承办的省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代表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抄送交办单位。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当跟踪办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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