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一)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二)独办和分办的建议或者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者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
(三)会办的建议或者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者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但可与提建议的代表、提案者沟通。
(四)向代表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当是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者提案者。
(五)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
(六)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当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代表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