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交办和接收。

  (一)每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州人民政府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当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三)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者自行转办。

  第十五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一)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建议和提案的意图、要求,办理中或者办理后,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或者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者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领衔的代表或者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三)对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要求重点办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三)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者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提建议的代表或者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