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州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承办全国、省、州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州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加强与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拟订州人民政府上报州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办理工作年度报告和送州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年度通报;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办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汇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本地区工作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州政协提案,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