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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鄂政办发〔2006〕5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恩施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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