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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在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并发送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无误后生成、打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省财政厅制定标准格式,见附件1),并组织采购人和供货商签署。
  (四)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供货期限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省财政厅制定标准格式,见附件2)。
  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五)支付资金。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认真组织验收。出现纠纷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标供货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代理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采购中心应加强协议供货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报请省财政厅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货期内,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履行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最终供货价格高于市场时价;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未随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中标产品相关信息;
  (六)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中标供货商有3家以上下属授权代理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取消该中标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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