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十八条 供货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采购人执行,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协议供货产品信息的调整
第十九条 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货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
第二十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中标供货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型号、配置以及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货商应在不降低质量、配置和优惠率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报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优先享有中标供货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人需要,中标供货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
第五章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系统”)填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提出所需采购设备的品牌、技术指标、数量等需求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通过电子采购系统直接发送给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按照采购人的需求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交易系统”)向相关中标协议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根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由网上自动确定最终供货商,并通知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