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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

  第八条 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具体采购活动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第十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一般应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应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货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协议供货各品目的中标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货商总数的70%,且其授权的代理商数量同时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货商签订《山东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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