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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8]1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范围

  第五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六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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