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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稽查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

  市发改、商务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列入企业引进与开工建设审批的前提条件,要联合卫生部门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审查制度,监督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实施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制度,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的准入关。同时,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和试运行的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日常监测。

  市经委要摸清本市辖区用人单位的本底资料,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将职业病危害评价、健康体检等经费列入用人单位生产成本。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执法监督,并将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经费列入工伤社会保险范畴,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上岗前体检、在岗中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的健康权益。

  市卫生、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督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治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市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职业病危害申报与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市总工会要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依法将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纳入工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指标,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制知识竞赛与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特点,为控制重点职业危害、保护重点职业人群、监管重点行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使职业病防治执法机构能够满足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控制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处罚。未经审核同意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银行不予贷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决做到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措施不兑现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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