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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用人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完善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要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专门的机构,指定专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5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

  (四)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全面如实记录与公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护电子化管理。

  (五)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控制。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评价与控制制度,加强危害控制管理。对粉尘危害,要建立工作场所的粉尘动态监测制度;对放射性危害,要建立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报警系统和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制度;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害,要有完整的化学品毒性资料,配备有效的化学品危害处置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材料和产品,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转让)、使用。

  (六)加强重点行业和部位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将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作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企业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七)不断探索职业卫生管理新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要加强现场管理,排除事故隐患,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对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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