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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在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对国有独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资委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国资委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省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意见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向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其中:利润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利润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分2次交清。
  省属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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